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万X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具备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份文书背后,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鉴春的专业付出。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领导十余年,2009年转行做律师,2010-2012年还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现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万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通过与万X交流,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
之后,李鉴春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为万X的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说明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李鉴春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紧密结合万X初犯、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采纳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时,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此,李鉴春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