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XX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合法取得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却未获清偿,更糟糕的是,因各种原因木业公司未在法定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起诉。这使得木业公司在维权之路上陷入极度被动,面临着可能无法追回款项的巨大风险。在此困境下,木业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开始执业的俞国锋律师进行维权。
俞国锋律师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接受委托后,他迅速投入工作,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涵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极有可能败诉。不过,俞国锋律师曾于2016年8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应对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面对不利局面,他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等无异议,但请求审查原告与前手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庭提交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他的专业表现和有力举证,让法院完全采纳了其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虽超票据权利时效,但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被告酒店公司需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出色完成案件代理。他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还获得多项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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