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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持人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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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3115995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121662666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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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却因股权转让协议、代持关系和款项返还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原告廖XX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钱XX真的需要为此买单吗?法院最终给出了答案。
民间借贷纠纷:代持人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案件背景

2018年9月,原告廖XX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因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且管理混乱,廖XX与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并未履约。于是,廖XX诉请钱XX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廖XX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主张债权。而李玲律师团队指出,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

焦点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

原告认为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李玲律师团队构建了证据链来证明钱XX的角色。微信聊天记录和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显示,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表明,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而且,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直接约定股权退还与还款事宜,印证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法院认定钱XX非债务人。

焦点三:案涉款项是否已返还?

原告主张债权,李玲律师团队则通过数据举证。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玲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在民间借贷和股权转让等经济活动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同时,要明确交易对象和款项流向,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李玲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为钱XX规避了无责风险,避免其承担高额的连带还款责任。李玲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已处理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多年的积累和对案件的钻研,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制定出“三层抗辩”策略,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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