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托人2001年6月入职某鞋业公司,从事生产相关管理岗位,2019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2009年7月起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社保未缴纳。后来,公司部分厂区被XX征收,公司通知委托人到其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上班,工作地点变了,社保和工资发放主体也变成了关联企业。委托人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仲裁委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接到仲裁结果时,委托人心里特别着急,本来就对公司的安排不满,现在仲裁还不支持自己,感觉维权没了希望。
翁鹏威律师和合作律师是在委托人不服仲裁裁决后接受委托的。接手案件后,翁律师首先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用人单位厂区征收后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除;二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三是社保补缴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办案过程中,翁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点收集、整理证据。确认了委托人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用人单位搬迁及通知员工到关联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到2021年x月xx日,且社保、工资发放从2020年8月起由关联企业负责的关键事实。
庭审阶段,翁律师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进行抗辩。对方说这是政策性搬迁,劳动条件没改变,但翁律师指出案涉用人单位与关联企业是不同法人主体,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单纯的企业迁址,而是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和工作场所,不能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方又说委托人申请仲裁时还在岗,公司也没停产停业,但翁律师说明委托人是因为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才提起仲裁,后续工作是配合安排,不是认可劳动合同的变更。对方还主张社保补缴超过时效,翁律师阐述相关意见,同时重点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诉求。
翁律师和委托人一起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XX商银行实际收到的收入及每月公积金自负部分,委托人主张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这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翁律师在庭审中就该计算标准和年限充分举证、说理,引起了法院的关注和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厂房征收无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不过,因为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委托人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社保的诉求,其余诉讼请求也被驳回。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予以免收,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委托人原本担心拿不到经济补偿金,没想到最终能获得187785元的赔偿。这场官司能胜诉,靠的是翁律师对案件争议点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充分收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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