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也就是xx专科医院)长期合作,原告给被告提供药品批发服务。根据双方签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结算期限是每批货物入库后60天内结付。
从2024年8月6日到12月3日,原告给被告发货,金额一共是192331.54元。2025年1月4日,双方对账,被告还欠原告192331.54元货款,这钱早就过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而且被告xx专科医院是普通合伙企业,被告青海XX公司和唐xx是它的合伙人。
原告这边的处境挺糟糕的。钱要不回来,公司资金周转肯定受影响。被告xx专科医院已经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还被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这意味着原告想要回货款难度很大,心里肯定特别着急。
马明艳律师介入后,做了不少工作。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好几份证据,这背后肯定离不开马律师的指导。证据一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有药品采购的协议;证据二包括商品出库单、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和公司挂账系统截图,能证明发货金额和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证据三是企业信息查询截图,显示了被告合伙人的情况和被告被执行、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马律师的辩护核心逻辑很清晰。既然有合同,原告又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就该按约定付款。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明确了被告的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一共196073.05元;还要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规定利率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以为货款很难要回来,现在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结果对原告来说是非常好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马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并且依据法律明确了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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