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化名,19XX年出生),被告是陈XX(化名,19XX年出生),还有第三人谷XX(化名,19XX年出生)。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是刘XX在2007年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的,2008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刘XX的小姨谷XX居住。后来谷XX和陈XX相识恋爱并在2011年7月登记结婚,二人便共同住在这房子里。
2017年3月,法院判决谷XX与陈XX离婚,判决生效后谷XX搬回老家,可陈XX却以无房为由一直占着房子不搬。刘XX觉得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陈XX离婚后无权再占着房子,他不搬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XX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XX律师代理,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XX搬出房屋并交付钥匙,还要求他支付自2017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陈XX也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说刘XX买房时年龄小、没稳定收入,不具备购房能力;还称涉案房屋是他和谷XX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益;又说自己为房屋还了多年房贷;甚至主张谷XX和刘X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所以他认为得先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不同意搬出,也不同意支付使用费。第三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她和刘XX都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说陈XX存到刘XX银行账户的钱是用来付房租的。
李同红律师接受刘XX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三个:一是陈XX对涉案房屋是否有合法占有权;二是陈XX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三是刘XX有没有权利要求陈XX支付房屋使用费。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刘XX梳理了房屋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刘XX是合法所有权人。房屋2007年签合同,2008年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登记清楚完整。
接着,针对陈XX提出的“刘XX无购房能力”“陈XX偿还过房贷”等说法,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刘XX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银行记录显示,还贷账户是刘XX的,截至2018年3月,刘XX已按约定还了124期贷款。虽然谷XX和陈XX曾向该账户存过钱,但刘XX和谷XX都说这些钱是付房租的。
然后,对于陈XX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要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陈XX拿不出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光凭向刘XX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在刘XX和谷XX都否认的情况下,根本证明不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
最后,关于刘XX要求陈XX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李同红律师虽然协助提出了,但因为房屋使用费具体数额没明确计算依据,法院最终没支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陈XX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陈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房屋搬出,并交付钥匙;驳回刘XX要求陈XX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陈XX负担。
判决理由很明确,刘XX是房屋所有权人,物权受法律保护,陈XX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占有房屋,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借名买房的说法,证据不足,房屋使用费因缺乏计算依据也不支持。
刘XX原本担心房子要不回来,没想到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成功让陈XX限期搬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李同红律师对每一项证据的仔细核实和对法律要点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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