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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的刑事辩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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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9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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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用专业与负责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恪守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的刑事辩护之路

李鉴春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执业16年。曾在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经侦领导十余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辩点。现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口市川汇区政府法律顾问。近两年所办案件成果显著:38人检察院不批捕后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只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靠谱评估意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鉴春律师介入。他迅速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还原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通过精准分析,他发现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鉴春律师明确指出此案应属民事纠纷,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再次展现力量。2022年,万X为获利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数额较大。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身份及初犯、偶犯情况。他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李鉴春律师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此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李鉴春律师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的案件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系统阅卷和法律研判,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典型偷渡行为不同,且具有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他依据刑事政策,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一个个案件中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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