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祁X和赵X是夫妻,育有六个子女。赵X在1999年去世,祁X在2006年去世,两人都没留遗嘱。涉案房屋原本是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房改时,祁X和单位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买了下来,1999年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这房子一直由被告祁XX一家住着。
2006年,六名子女签了一份《备忘录》,约定房子归被告祁XX,他要给其他五人每人27100元补偿款。但之后被告一分钱没给,房子也没过户。
因为多次协商都没结果,祁XX等五人就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他们,向法院起诉,想让六人共同继承房子,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祁XX辩解说,房子是他以父亲名义申请分配的,购房款也是他交的,而且有《备忘录》约定房子归他,他只同意按《备忘录》给其他五人补偿款。
李同红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这案子的核心争议就是,签了但没实际履行的《备忘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子该怎么分。
首先,李同红律师确认了涉案房屋的遗产性质。这房子是祁X和单位签合同买的,登记在祁X名下,属于祁X的合法财产。祁X去世后,这房子自然成了遗产,该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接着,李同红律师论证《备忘录》没实际履行所以没约束力。虽然2006年六人签了《备忘录》,但从签了之后的7年时间里,被告一分钱补偿款没给,房子也没过户。李律师指出,《备忘录》约定的条件没成就,大家都没按约定履行,这协议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还是得按法定继承来。
然后,李同红律师主张均等分割。根据《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这六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没证据证明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有其他能多分少分的情况,所以应该均等分割。
一审判决后,被告祁XX不服上诉了。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五名原告,主张《备忘录》没实际履行,原审判决是对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的时候,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70元,五名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35元。
一审判决理由很明确,祁X没留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六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能继承遗产。虽然签了《备忘录》,但都没实际履行,房子还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所以还是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2006年签《备忘录》到现在这么多年,大家都没履行约定,房子还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五名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合理合法,一审判决每人占六分之一份额是正确合理的。二审就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祁XX负担。
这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李同红律师抓住了《备忘录》未实际履行这个要点,有力地论证了不能按《备忘录》分割遗产,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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