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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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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8322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义上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一种对金融财产等的欺诈、行骗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所指的是涉及的金额相对而言很大,并且其所关联的人数也相对较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从犯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义上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一种对金融财产等的欺诈、行骗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所指的是涉及的金额相对而言很大,并且其所关联的人数也相对较多。除此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而言指的是团伙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且是存在一个或几个首脑人物对这个行为予以指挥的。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呢?以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应该怎么去认定呢?接下来就对这个问题予以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法律相关知识。

第一,我们应该知道到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六条中的规定表示,法律意义上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的是对于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着变相的去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破坏了金融秩序的这一系列的行为。而我们准确的明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还是在于必须首先应该知道,坚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是具有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两种特性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使明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条文予以了规定,但是一直到1997年版的刑法予以公布以前,法律并没有对到底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予以具体详细的明确规定,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也没有对此予以过司法解释。于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指的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批准的,自作主张的从事了以下活动:

第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第二种是没有经过法律法规批准允许的,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行为;第三种是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以及外汇买卖的行为;第四种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这种行为。上面条文中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指的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批准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指的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是用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去对社会中的不特定对象吸纳财产资金的行为,但是却承诺了履行的义务以及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两个概念需要我们予以明确的区分。

第二我们需要知道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应该怎么去认定:

第一种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的是对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去吸收财务资金的这些行为。

第二种是对于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没有什么差别,主要是指行为人以及了解,并且和他人一起去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仍然去这么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特别是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中的职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的这个认定,我们需要关注涉案职员有没有参与这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以外,还需要尤其重视已经获得的有证据,有没有能够证明涉案职员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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