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后,如能主动、诚实地承认其所作所为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犯罪的事实表示认同并且尊崇事实真相,并且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措施,在此情况下,这些人就具备了认罪认罚的条件。这种认罪认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相互妥协,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当事人是主体,而非律师。尽管如此,律师并不需要放弃他们的独立辩护权。
然而,当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时,律师若要进行无罪辩护,则需审慎考虑,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解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对于那些自愿真实地承认自身所犯之罪行,对公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同时又能够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的违法犯罪者,我们法院可以依法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根本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协商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而非其代理律师。
因此,律师并不需要放弃他们的独立辩护权。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时,作为其代理律师,如果想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审慎考虑,并且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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