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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案聚焦:精准研判实现不起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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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3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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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决定着最终的走向,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多案聚焦:精准研判实现不起诉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决定着最终的走向。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自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

争议焦点

毕某因2006-2008年在辽阳市某铁矿工作期间,按照法定代表人安排非法储运爆炸物品,2023年被发现后被刑事拘留,其行为是否应被追诉成为争议焦点。

研判思路

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件后,从两个方面进行研判。一方面,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认为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2008年,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毕某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呈现观点

王铖律师向法庭指出,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孙X等四人寻衅滋事

争议焦点

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孙X、毛X、崔X、田XX等人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证据是否充分成为争议焦点。

研判思路

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清晰、确凿地证明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呈现观点

王铖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某某某诈骗案

争议焦点

某某某在2021-2022年期间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宋XX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否应起诉成为争议焦点。

研判思路

王铖律师认为,虽然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呈现观点

王铖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某某某符合可以从宽处理的条件,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作为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长期专注于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的解决。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上述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研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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