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原告李X、曹X与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总价XXX元,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874766元。之后,原告与第三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至开发商账户,原告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然而,开发商至2023年9月30日未能交房,且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委托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起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银行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他精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他认为因购房合同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
冯从福律师还注重构建完整证据链条,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面对银行以“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为由的抗辩,他援引司法解释及合同目的已被购房合同解除所否定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少量罚息,冯从福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原告依约享有解除权,确认购房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因购房合同解除,借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确认借款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第三人之日解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原告。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除违约金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暂不处理外),判令开发商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并直接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有效解除了原告的后续还款责任。冯从福律师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其专业能力得到业界及客户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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