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XX是章XX与雷X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在XXXX年X月,章XX和章XX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制了公安机关对林XX、黄XX制作的询问笔录。同月XX日,章XX和亲戚跑到福建省XX县林XX、黄XX家里,唆使他们夸大章XX仓库的货物数量和金额,还把会话过程录音录像,然后提交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民事诉讼证据用。
XXXX年X月X日,章XX因为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到了XXXX年X月X日,公安机关侦查完了,就以章XX涉嫌妨害作证罪,把案子移送到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期间,检察机关在XXXX年X月XX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X月XX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XXXX年X月XX日检察机关又退回补充侦查,XXXX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再次重新移送起诉。
当时章XX心里那叫一个慌,他觉得自己这事儿肯定得被起诉,搞不好还得判刑,每天都提心吊胆的。家属也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打听该怎么办。
我开始为章XX开展辩护工作,围绕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等核心要点发表辩护意见。我仔细研究了卷宗,发现里面存在一些证据上的漏洞。比如,唆使的证据只是录音录像,但这些录音录像是否能完全证明章XX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存在疑问。而且对于货物数量和金额夸大的部分,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来支撑其关联性。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XX不起诉。
章XX原本以为自己肯定要被起诉判刑,心里压力特别大。但最终的结果是不起诉,这和他最初的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案件核心要点的精准把握,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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