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降临企业慌
原告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总计578512.66元。原告称被告一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还签订了《预拌砼销售合同》,原告供货总价684886.95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二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三李XX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所以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对于被告一来说,这无疑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如果败诉,将面临近60万的支付责任,这对企业的资金流和运营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上下都十分焦虑,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场纠纷。
律师介入展身手
就在被告一焦头烂额之际,他们找到了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王世奇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进行了多轮的分析和推理。卷宗虽不算厚,但每一页都凝聚着关键信息。他发现了几个重要的关键点,并以此为核心提出了有力的抗辩。
首先是主体资格抗辩。王世奇律师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其次是印章真实性抗辩,他主张《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他通过证据分析,厘清了法律关系,证明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被告三,他们应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见成效
经过法庭上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系被告三擅自加盖。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二、被告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王世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
办案总结显智慧
回顾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世奇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他从主体资格、印章真实性以及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抗辩。通过对证据的深入研究和解读,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为委托人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胜利。这也体现了王世奇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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