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原告王某某,是一位住在山东省烟台市的女士。她投资了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天某公司的股票。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王某某因为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了损失,她购买天某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到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
王某某要求天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2.46元、印花税8.19元,还要求天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可天某公司不乐意了,辩称他们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王某某主张的投资损失和他们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该赔偿。
王某某一开始心里可没底,她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拿到赔偿。毕竟天某公司有专业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自己只是个普通投资者。
徐晓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他和团队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他们还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王某某的投资损失和天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发现,这个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经生效,里面确立了“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的标准。于是,他在代理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个标准,提出让天某公司按照这个标准向王某某进行赔偿的代理意见。这个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示范案件的标准是经过法院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天某公司赔偿王某某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还有各以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损失和万分之三计算的佣金损失10.65元,投资损失合计8203.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天某公司负担。
王某某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不仅拿到了投资损失的赔偿,连诉讼费也不用自己出。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把握了示范案件确立的标准,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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