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公司每月第一周周六统一安排“学习日”,却未支付加班工资。袁某离职后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但仲裁未予支持。这一结果让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应得的加班工资无法拿到,经济上遭受损失。此时,袁某委托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前期,李红丽律师凭借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的经验,对“学习日”的性质进行精准定性。她明确指出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属于加班范畴,不受内部“不视为加班”规定约束。这种精准的判断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如同为一场战役确定了正确的战略方向。她结合自身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从法律和实际情况出发,为袁某的诉求找到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进入证据收集阶段,李红丽律师展现出了她的专业能力。她结合考勤、员工手册、生效判决等材料,固定休息日加班时长与计算依据。她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经历,让她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她熟练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将这些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为袁某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学习非加班、已调休”等抗辩理由。李红丽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有力反驳。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她的专业表现让对方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为袁某赢得了有利的局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驳回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李红丽律师成功为袁某追回了应得的加班工资,维护了袁某的合法权益。李红丽律师曾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还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不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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