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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区政府参与行政诉讼,成功驳回上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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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3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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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刘XX因不服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决定及区政府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作为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帮助区政府成功驳回上诉人诉求。
代理区政府参与行政诉讼,成功驳回上诉人诉求

本案起始于刘XX申请宅基地建房,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其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撤销了建房用地批准书,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刘XX不服提起诉讼,这一纠纷使区政府面临行政诉讼风险,若败诉可能影响政府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黎芳律师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

在案件一审阶段,黎芳律师凭借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刘XX提交的户籍迁移证据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登记,且其申请建房理由前后矛盾。基于这些事实,黎芳律师协助区政府进行答辩,指出刘XX隐瞒真实户籍、已有住宅仍申请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决定合法。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黎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再次强调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的不实申报行为,以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于刘XX提出的复议程序未举行听证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指出,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听证并非必经程序。

最终,法院驳回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区政府在此次行政诉讼中胜诉。黎芳律师以专业全面的业务能力,覆盖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9大业务领域,在本案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素养和诉讼技巧。她曾帮农民工全额追回欠薪、助当事人离婚案中争取房产与抚养权,其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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