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
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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