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衢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 担任江山市政协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衢州仲裁委仲裁员、民建江山市第二支部主委、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副团长等社会职务。 先后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山支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 深耕江山法律市场多年,与江山法院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特别与江山法院专职审理合同纠纷的民二庭杨丽斯庭长等联合开展助企服务,共同到企业开展普法培训等活动。 办理的重大案件(部分) 1、某国有企业员工被指控串通招投标罪(涉黑涉恶案件),经辩护,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陆某某组织卖淫一案,经过辩护,作为股东的陆某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10年); 3、张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为50多万,经辩护,法院最终认定金额为7万元。 4、廖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公民信息数量达100余万条,经辩护,判处缓刑。 5、张某某诉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近600万元,接受毛某某委托后,经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6、系统性为某企业追缴货款,合计到位资金有2000万元。 7、协助当事人(某房开企业老板)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化解经营困境,企业得到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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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职务侵占问题,企业无需担责。若员工为个人私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经营或盈利活动,涉及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免责期,并在主观上明知故犯,企业领导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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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职务犯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国有及私营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进行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干扰和破坏国家权力机关对职务的正当行使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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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达十万元的职务侵占犯罪,依据我国法律,最低刑期为5年。这类犯罪常见于滥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员工。除传统侵占外,还包括盗窃、诈骗等。与贪污类似,不仅限于狭义侵占。需滥用调配、监督、控制等职权。不仅是财务处理,更是对财产的支配控制。核心在于利用职务权力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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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法人虽有权支配管理与其关联的资金,但不等同于可随意挪用。挪用资金罪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员工,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其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心态、侵犯公司对自有资金及收益的权威,以及将资金挪作他用、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等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