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中,顾客将商品放入储存柜看似属于保管行为。
而保管合同则是指保管方对寄存客户所交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且在适当时候送还原物的法律协议。
依据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如消费者在商场、餐厅、旅馆等地点进行消费,将所需物品存放至特定置放点的,应被视为履行保管义务,但当双方具有明确约定或另存在惯例交易的情况下,可依其另行处理。
因此,在正常的超市购物流程中,顾客将商品存放至储物柜无疑应理解为已进行了物品的保管手续。《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