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的过程中,您将所购商品存入保管柜内,此行为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份保管合同。
这种合同关系是指保管人对寄存人所交付的保管物进行妥善保管,并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归还。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寄存人前往保管人所在地进行消费购物、用餐、住宿等活动,并将其携带的物品存放在特定地点时,则应视为设立保管合同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遵从行业惯例。
因此,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将购买的物品放入存储柜的行为,本质上即被认定为构成保管协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