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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算违约行为吗

时间:2025.05.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42人
律师解答:
不算违约行为。
律师解析:
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不算违约行为
未约定履行时间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视为瑕疵合同,合同生效当事人就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想买受人交付安置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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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洋律师

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

有法院、公安学习工作经历;2018年进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某投融资团队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协助完成省政府、市政府等法律顾问工作;在2020年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中,普法文章很荣幸被贵州广播电视台主办的“动静贵州”、贵州日报主办的“天眼新闻”、中央宣传部主办的“学习强国”等媒体平台相继转载;创办个人公众号“法鲜声”,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办理以及刑事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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