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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是否具有排他性

时间:2025.02.0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22人
律师解析:
办理过“预告登记”后,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性,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根据某类民事权利的属性,同一标的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该类权利,则给累权利具有排他性。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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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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