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
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
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
房屋赠与、
继承、转移、
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
听证,
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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