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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执行唯一住房怎么办

时间:2025.07.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1.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执行唯一住房时,可向法院申请宽限期,一般为六个月,让家庭有时间另寻住处。
2.若符合相关条件,可要求保留部分房租补贴,保障未成年子女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3.能证明住房为未成年子女生活必需的,可与法院沟通,争取不执行或延缓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许欠款。进入执行阶段后,小朱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在此。小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小朱则以有未成年子女居住为由,认为不应执行此房,双方就该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小朱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该住房是其和子女生活必需,这是小朱主张不应执行的依据。
2、然而,如果小朱的唯一住房面积远超保障其和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所需标准,法院可以在保障其和子女基本居住条件下,对该房屋进行执行。法院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判定是否执行该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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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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