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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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确实为一种法律认定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被明确界定为行为人擅自将受托管理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绝归还,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类型。

职务侵占罪,其本质上并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职务侵占罪属于范畴之外的一类犯罪行为,尽管它同样以特殊身份为前提条件进行实施。而所谓的职务犯罪,特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已有的职权过程中,通过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手段,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司法档案中的归类职务侵占罪被归类于侵犯财产类罪行,涵盖了以下三方面要素:第一,该罪行直接损害的客体对象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团体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第二,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自身所拥有的职权范围内,通过不正当手段擅自占有相关单位财物;第三,应当以金额充足程度作为衡量该罪行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准。

职务侵占罪与洗钱罪的关系职务侵占并非洗钱罪名所能涵盖范畴。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类实体单位中的职员,倘若他们滥用自身职位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承担罚金惩罚;若该行为所涉及的款项规模庞大,其刑罚则会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

职务滥用行为中涉嫌的公司财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益范畴下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所指控的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类型的单位,具体而言,该罪名对这些机构的全部财产所有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客观地说,犯罪行为人通常是以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所担任的工作职责为手段,从而非法占有本单位所拥有的财物,且这种侵占行为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方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