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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归谁所有

时间:2025.06.20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1.依据《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
像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停车位,都属业主共有。
2.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电梯广告、车位收费等,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
3.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要求公布收支。
若物业挪用,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等要求返还,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等是某小区业主,小区电梯内有广告投放,公共道路也设置了停车位进行收费。然而,业主们发现物业从未公布过这些收益的收支情况。小朱代表业主与物业沟通,要求公布收支明细并将收益归还给业主,但物业称这些收益用于小区维护,拒绝返还和公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收费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该小区物业未将这些收益归还业主,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2、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要求公布收支情况。此小区物业拒绝公布收支明细,违反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返还收益,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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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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