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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骗取贷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5.06.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购房者,应及时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银行,密切关注借款人还款情况,一旦出现无法还款情形,依据贷款合同追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若发现一房多卖骗取贷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分别卖给了小丽、小静。他与小丽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了购房款,又和小静签订合同再次收取购房款。同时,小朱还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挥霍一空。后来小丽、小静发现房子问题,银行也因小朱无法还款找上门,三方产生激烈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民事方面,小丽和小静作为购房者,依据相关法律,可要求解除与小朱签订的购房合同,小朱需返还她们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小丽和小静可请求小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银行方面,由于小朱无法还款,银行可依据贷款合同追讨贷款本息,要求小朱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在刑事方面,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小丽、小静购房款和银行贷款,数额若达到较大标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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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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