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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迟交付违约金如何计算

时间:2025.06.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00人
律师解析:
(一)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中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执行,如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几的比例,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
(二)合同未约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
(三)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同时要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案情回顾:

小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然而,开发商却延迟交付房屋。小许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开发商认为应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而小许觉得这样赔偿太少,认为应按照自己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计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由于购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
2、若小许认为该违约金过分低于其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适当增加,但小许需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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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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