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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时间:2025.06.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1.按《民法典》,当事人若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裁决。
2.若违约金超损失的30%,通常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无固定上限,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整。
如开发商延迟交房,法院会权衡违约金是否合理。

案情回顾:

小许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开发商延迟交房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交房期限到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小许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此案中,法院需结合开发商延迟交房给小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支持开发商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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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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