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自知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可行使
撤销权。
2.因
欺诈、
胁迫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3.合同履行中若认为对方违约,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异议,期限依具体合同和交易习惯定。
4.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期限内通知质量问题,未通知则视为合格。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何交付房屋后,小丽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来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限,但小丽因疏忽未在该期限内通知小何。此外,小丽还认为小何在订立合同时存在
欺诈行为。小何则称小丽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违约异议,应继续
履行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质量问题,根据规定,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限,小丽怠于在该期限内将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小何,应视为房屋质量符合约定。
2、对于小丽主张的欺诈,若她能证明小何存在欺诈手段,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而小何提出的违约异议合理期限,需结合具体合同情况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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