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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5.05.18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取保候审担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担保人不能与案件有直接关联,既不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是案件的证人等。
例如,甲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其盗窃案的证人就不能成为甲的取保候审担保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这意味着担保人要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经济实力能确保在被保证人出现问题时,担保人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
良好信誉则是其能切实履行保证责任的保障。
3.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
只有这样,担保人才能够正常履行担保职责,不会因自身权利受限而影响担保工作。
4.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固定住处和收入便于司法机关随时联系担保人,也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
担保人要遵守相关规定,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若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可能会被罚款;
若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其朋友小胡为其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小朱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小胡知晓此事后,却未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发现小朱违规情况后,认为小胡未履行好担保义务,欲对小胡进行处理,小胡则称自己虽知晓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不应该被处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担保人需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小胡作为担保人符合基本条件,但他未监督好被保证人小朱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未及时报告小朱的违规行为,存在失职情况。
2、担保人有监督被保证人并及时报告违规行为的义务,小胡未履行该义务,执行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小胡以不知后果严重为由不应被处罚的主张不成立,若情节严重,小胡可能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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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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