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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买卖后能否撤销

时间:2025.04.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后,在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时能够撤销。
1.重大误解:
当事人对房屋性质、质量、面积等关键内容认识有误,致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例如,买家以为购买的是普通住宅,结果发现实际是商住两用,这就属于对房屋性质的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
卖房人在对方急需用钱且对市场行情不了解时,以过高价格出售房屋。
3.欺诈
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比如卖房人隐瞒房屋曾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4.胁迫
以给对方及其近亲属等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若符合这些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房屋买卖合同可被撤销。

案情回顾:

小许打算购买一套普通住宅,经中介介绍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入住后小许发现该房屋实际是商住两用,并非自己认为的普通住宅,属于对房屋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同时,小许还了解到,小李在自己急于购房且对市场行情不了解时,以过高价格出售此房,显失公平。并且,小李曾隐瞒该房屋曾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小许遂想撤销合同。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许对房屋性质认识有误,构成重大误解;小李利用小许急于购房和对行情不了解,高价卖房,显失公平;小李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这些都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2、小许自知道这些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理后,该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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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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