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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坏的责任需要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5.04.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22人
律师解析:
1.若因承租人保管不当,造成租赁物损毁或丢失,承租人需担责。
2.承租人正常使用致租赁物损耗,维修等责任一般归出租人。
若因使用不当致损坏,出租人可要求赔偿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如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
4.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确定责任归属,关键看损坏原因和合同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损坏责任作特别约定。入住后,小李正常使用电器导致部分零件损耗。但小李在使用家具时,因用力不当致使家具损坏。不久,当地遭遇不可抗力的地震,房屋部分墙体倒塌。小朱要求小李对电器、家具和房屋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则认为电器损耗不应由自己担责,墙体倒塌是不可抗力,也不应自己负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电器损耗,因是小李正常使用导致,依据规定维修等责任一般归出租人小朱,所以小李无需对电器损耗担责。
2、家具损坏是小李使用不当造成,小朱可要求小李对家具损坏进行赔偿。
3、房屋墙体因不可抗力倒塌,不可归责于小李,双方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房屋倒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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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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