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当婆婆清楚地表明要把
房子过户给儿媳时,这通常就被当作是对儿媳的一种赠与行为。
倘若仅仅明确是赠与给儿媳个人的,那么这所房屋的份额就只归儿媳一人拥有。
然而,如果没有明确地只赠与给儿媳个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有可能被视为是对儿媳和儿子的共同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儿媳所
占房屋的份额通常是二分之一,儿子也享有相应的份额。
比如说,婆婆在
过户时只是口头表示或者在一些非正式的场合提到要把房子给儿媳,而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在法律认定上就可能存在争议。
但如果有相关的书面约定,比如专门的
赠与合同或者
遗嘱等,且明确表示房屋只归儿媳所有,那么儿媳所占的份额就是全部,儿子就不能再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总之,对于这种情况,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认定。
要综合考虑婆婆的真实意愿、过户手续等相关的
证据,以确保对房屋份额的划分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婆婆的意愿。
案情回顾:小朱的婆婆欲将房子过户给儿媳小朱,过户时只是口头表示,未明确是只赠与小朱个人。后来小朱和丈夫小李因房屋份额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也有份额,小朱则觉得房子应全归自己。
案情分析:1、婆婆仅口头表示把房子给小朱,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只赠与小朱个人,从法律角度看,可能被视为对小朱和小李的共同赠与,这种情况下小朱和小李通常各占房屋份额二分之一。
2、若有明确书面约定如赠与合同等表明房屋只归小朱所有,那么小朱可拥有房屋全部份额,小李则不能再享有该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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