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
商品房预售的争议性问题;
2.涉及
单位集资房及已参与房改的公有住房销售方面的矛盾冲突;
3.关于私有房屋与
二手房交易中的争端
纠纷;
4.关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异议问题;
5.关于房地产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事项,以及包括
房屋赠与、互易和
继承等各类纠纷;
6.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争议问题;
7.关于
相邻权方面的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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