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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对方拒绝过户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买方则应积极收集各类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完成过户事宜,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亦或是申请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并获取相应的赔偿。
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卖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卖家便有义务协同买方进行过户程序的办理。
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若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中关于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买方有权依据该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在赢得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书后,买方有权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公函,随后前往住房所在的房管部门独立完成住房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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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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