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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开发商欺诈行为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对于购房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欺诈行为,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供您参考:1.协商变更及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即在双方共同商议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合同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增补;而协商解除则意味着在合同有效期尚未到期之际,经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然而,协商变更与协商解除并非万无一失之策,因为欺诈方往往会对此表示反对。在此种情况下,受骗者应考虑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2.不予履行:此项策略适用于受骗者发现已签署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时对方具有明显的欺诈倾向,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质的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骗者应暂停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暂缓支付款项,以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无法追回的损失。3.中止履行:当受骗者已经开始执行合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若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成分,对方具有欺诈嫌疑,此时便可采用中止履行的策略。4.请求合同管理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若受骗者在合同履行之前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质,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并且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受骗者即可向合同管理机构,也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5.主张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若受骗者在合同履行之前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质,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并且双方未曾签订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受骗者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无效。在寻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一旦发现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在提起诉讼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详细的起诉书等;若发现欺诈方可能会擅自处置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案件中,部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欺诈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有意隐藏财产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欺诈方已经逃离现场后,受骗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类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从而尽可能地挽回因合同欺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1)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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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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