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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58人
律师解析:
关于租户与房东在拆迁事宜上所产生的争端,这实质上仍然属于租约范畴内的法律争议。
根据租赁期内由于租赁对象遭到拆除而使得租赁合约无法延续下去,同时也包括了租赁之中所遗留下来的杂项物品、安装设备、经营运作等因拆迁事件而引发的补偿相关问题的矛盾纠葛来看,其具体内容依旧归属到房屋租赁契约纠纷的领域之内。
在拆迁行为进行的时候,只要租赁合同仍处于合法且有效的执行当中,尽管租客可能已经将被拆迁的房屋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申请获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在此实际开展商业运营活动;
那么,当他们提出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指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请求时,我们应当对这样的诉求给予肯定和支持。
除此之外,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完全终止的情况下,拆迁事务机关如果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取得了其他合法的批准手续,并发起了正式的拆迁通知和公示。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租赁合同,并依据租赁合约,向房东提出一定比例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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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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