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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外应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98人
律师解析:
倘若并非因承租人的行为产生过错以致租赁财产无法正常使用,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具体列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租赁财产遭到司法权力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经合法程序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三)租赁财产存在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于其使用条件作出的强制性规范之情形。
倘若由于不可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财产损失或毁灭以至于合同目的无从实现,承租人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即便在缔结合同时承租人已经知晓该租赁房产存在质量问题,只要租赁物体对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承租人均得以行使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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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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