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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借名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在实际案例中,若以他人之名义购得房产,且此种行为并未包含任何恶意回避法律或政策的目的,那么此类合同将被认定为合法生效,进而房屋的所有权便会归属于实际出资者,也即是所谓的“借名人”。举例来说,如果借用他人之名购买的是普通住宅楼,那么房屋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地归属实际出资者。
然而,当涉及到诸如经济适用房等特殊类型的房屋时,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借名购房合同有效,从而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实际出资者,也就是借名人。
然而,如果法院认为借名购房合同无效,那么他们将会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与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方相同的人,也就是所谓的“出名人”。
然而,出名人需要对借名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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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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