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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拆迁之人与被拆之户就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时,应交由审批拆迁事宜的主管机构或者是与房屋拆迁主管机构属于同一行政级别层次的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若当事人对于此类裁决持有异议,则可在接获裁决通知当日起计算十五日之内向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024-10-11 13: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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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拆迁行为人与受拆方就拆迁赔偿和安置等相关事项产生争议且经双方磋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时,该等事宜将交由批准拆迁的监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监管部门的同级别政府进行仲裁。倘若仲裁结果未获当事人认可,则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有权提起诉讼状告法院。
2024-10-11 12:1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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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因为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而产生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时,应由负责审批此次拆迁项目的相关部门或者是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公正裁决。若其中任何一方对于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翌日开始起计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24-10-11 11:46: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