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单位所提供的福利住房,其所有权属于法人实体所在的机构。该机构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对福利住房负有实际性的管理及分配职责。员工享有的权益则仅限于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满足了相关规定,员工也可以购买或租赁由机构分配的福利住房。当员工在福利住房中居住满五年之后,便可向机构提出申请,以购买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24-10-09 14:32:01 回复
咨询我
本单位为产权所有者之单位福利住房产权。作为企业法人序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单位享有对该福利住房的完全所有权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及配置责任。在职工作人员则享有住房使用权或者居住权,特别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之下,我们还可能会考虑准许部分工作人员购买或者租赁所配给的福利住房。在基本满足五年期限之后,他们有权利向相关部门申请购买享有完全产权。
2024-10-09 13:06:25 回复
咨询我
依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福利住房的所有权归属于该单位本身。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实体,单位对这些福利住房拥有完全的产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与分配职责。而对于员工而言,他们仅能享受到福利住房的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同意员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机会购买或者租赁分配给他们的福利住房。当员工在福利住房中居住满五年之后,便可向单位提出申请,以购买到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2024-10-09 12:07: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