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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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业主可向开发者发送清晰无误的通知,要求其迅速履行合同承诺,完成不动产交付任务。在此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以填补因交付延迟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若经多次督促后,开发商在法定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仍旧未能如约履行交房职责。

关于延期交房之赔偿标准方面,合同条款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每逾期交付一天应向买受人支付总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对于违约方主张降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需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判断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而在违约方要求提高违约金过低导致自身利益无法保障时,则应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延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赔偿金标准设定如下:违约金金额应设为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向购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倘若有合同双方因违约金设定过高而提出降低要求的情况发生,那么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害额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反之,若合同双方主张违约金过低需要提高的情况出现,则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未能如期交房,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全额支付违约金或相应的损失赔偿金。具体而言,此笔费用应以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符合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公开披露的信息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审定的同等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水平为准则设定。

业主面对延期交房问题,可先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若三个月催告后仍未解决,业主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在开发商资金断裂等极端情况下,业主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索赔购房款、利息及滞纳金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