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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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房屋延迟交付且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如期完成,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处理,但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此外,若房屋延期交付,买受人还可向出卖方主张支付违约款项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遇房产交付逾期预期且经敦促后仍无法在法定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完成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买方享有退房权利,除非双方事前另有约定。此外,若因房产交付逾期导致合同违约,买方有权请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024-10-14 13:42:3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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