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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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定金通常不退,但合法情况下可解决并退还。根据法律,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需双倍返还。因个人原因无法签约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而接受定金方需双倍返还。免责原因导致的未签约,定金本金应退还购房者。签署买卖合同后,定金转为购房资金。

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消费者表达购买意愿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如业主同意购买条款,中介将意向金转给业主,它转为有法律效力的定金。若协商不成,中介退款;转化后,协议具约束力,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意向金非定金,消费者在未转化为定金前可随时取回。

在探讨该问题时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关于购房意向书中的定金,其在不同的情境下违约时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亦各有差异。鉴于买卖双方已签署了正式的《认购书》或者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对于买方而言,其所支付的定金可视为房价款的一部分;若买卖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根据事先约定,将适用于“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相关规定,以追究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之责任。

在具体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分别探讨购房意向书中所规定的定金事宜。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违约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在买卖双方已经签约执行的正式的《认购书》或者是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可以用来充当房价款项。然而,若买卖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违反了相关约定,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将适用于“不予返还”或者是“双倍返还”的原则,以追究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1、首先,需要明确定金合同何时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是从实际交付定金时开始生效。2、购房意向金是否依约交付给卖方,转化为定金。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规定,XX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被告)在经过陈X(原告)同意后,可将该购房意向金转交给卖方人,即该购房意向金转为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