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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是写产权还是所有权更合适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其本质上涉及到了房屋所承载的诸多权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仅存在所有权这一项权利,那么无疑需要明确所有权究竟属于何人;倘若同时还包括租赁权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所拥有的相应权益;再进一步说,若设定了抵押权,我们又该如何确定该抵押权的归属呢?同样的逻辑可以应用于解决其他类型的产权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房屋产权问题往往牵涉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因此针对不同的主体关系,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策略和方法来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房屋产权纠纷及其处理方式
1.公民之间因产权登记引发的产权纠纷:当双方或多方共同出资买房屋并进行产权共同登记过户之后,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出资人应当共同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各方都声称自己拥有产权,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2.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在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问题上,如果其中一位兄弟姐妹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尽管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没有异议,但是由于登记人主张该房屋为己独有的缘故,导致了产权纠纷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登记人为全体共有人的代表,从而将产权判给兄弟姐妹们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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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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