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针对房屋装修
逾期交付问题而采用的解决策略可概括如下:首要步骤便是
解除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卖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准时交付地产或买方未能在固定时间内及时支付
购房款项的情况,在多次督促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各自义务的当事各方,其中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当前交易关系的请求。
然而,若
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则应另行考虑。对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亦未事先约定的事宜,在收到对方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合理期限被设定为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在此基础之上,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任何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必须截止至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倘若超过此期限仍未采取解约措施,则解除权将自动丧失效力。
其次是
赔偿违约金,即若住房
买卖合同中并未列明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具体测算依据与方法,此时可参照以下标准来确定
违约责任:如涉及
逾期支付购房款项,违约方需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总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赔偿金。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因逾期而产生相应影响,则按照逾期期间有关监管部门发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
违约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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