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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欺诈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销售现房时,地产商用伪劣品质的住宅取代了原本应出售的合格甚至优质住房;
其次是在销售现房之际,刻意隐藏房屋实际面积,以此谋求巨额利润;
再者,某些地产商会将普通符合标准的住屋伪装成优质工程,进而凭借此种手段骗取优质工程所需的额外费用;
第四类情况则是销售那些明知道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
第五种情形是通过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来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个方面是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一种情况是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引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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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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