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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的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通常以以下五个地方作为参考依据:被告人的居住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相关合约的签署地、原告人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的位置。这些因素与争议具有实质性的关联性。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拥有自主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力;另一方面,若发生房屋买卖纠纷争议,也可根据他们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起诉,但必须确保该选择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于某个特定法院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们需要明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基于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愿表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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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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